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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与资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时间:2018年09月01日 14:33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地理与资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章程》和《贵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地理与旅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包括当然委员、常任委员和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1.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学院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实训)室主任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2.学院院长、副院长为常任委员。3.各专业应在充分考虑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业绩基础上选举推荐委员。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审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第七条审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议新专业的申报。

第九条审定教学大纲。

第十条审议教学名师人选。

第十一条审议精品课程的报送。

第十二条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

第十四条评估教材质量。

第十五条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十六条审议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评审教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评估申请聘任教师岗位人员的教学水平,并就是否聘用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提交的其他教学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院党政联席会或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教学工作委员到会方可开会。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留办公室备案,并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查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讨论、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解释。

附:贵州师范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第一届教学工作委员会

贵州师范学院地理与资源学院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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