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从贯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在校学生入党,原则上必须经过团组织民主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六条“推优”对象为:贵州师范学院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推优”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团支部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材料;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3.认真、勤奋学习专业知识,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年内无补考,无院、校的各种处分;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乐于助人,生活简朴,作风正派,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积极、主动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5.按时缴纳团费,履行团员应尽的义务;
6.参加学院业余团校及业余党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7.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综合排名在全班前二分之一者;
8.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业余团校“优秀学员”等作为优先推优对象;
9.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作为优先推优对象。
第八条 凡在校期间受过校内团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九条“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基层团委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推荐候选团员名单。
第十条 各学院基层团委下属班级团支部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班级团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二)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到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方可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一条 被“推优”的团员,民主评议的赞同票应当超过应到会团员人数的半数以上。班级团支部根据平时考察情况,参照民主评议和投票结果,班级团支部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确定“推优”名单之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表》,上报校团委。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校团委、学院党组织各保留一份。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和班级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优秀团员青年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
第十五条 对积极申请入党,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团员应继续培养。团组织要继续爱护他们、关心他们,鼓励他们克服不足,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向党组织推荐,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运行,原《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