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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5年10月15日 10:49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上课、考试、实验、实习、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 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规定申请学校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

第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转报学校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学校实行两个三级责任制:

(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院(系)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本院(系)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籍主管人员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九条 每年12月初,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和学校的校园网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及时上网进行查询核对。

第二节 学年注册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认定,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重新标注。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学籍变动信息标注也同时完成。教务处于10月25目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11月底,教务处会同计财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经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

(一)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经所在学院确认及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可暂缓注册。

(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后,再恢复注册。

(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暂缓注册申请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规定的格式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班级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一) 班级辅导员负责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报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 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负责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校验、核定,汇总后报教务处负责人,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有误,须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10月25日前,由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学生本人认同注册信息。

第三节 学历注册

第十六条 学历电子注册是对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七条 毕业生需进行电子图像采集。

(一)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电子图像采集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5日至12月20日。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图像采集的,须在6月1日前补充采集。

(二)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电子图像采集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图像采集的,须在当年12月1日前补充采集。

第十八条 学校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毕业生网上查询。

第十九条 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前,毕业生名单须经计财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学历电子注册结束,学校纪委、计财、教务、学生等处共同对学历电子注册进行检查。纪委将检查结果报告学校。

第二十一条 因休学或其他原因离院学生,未经批准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学期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查课程的总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学期课程必须经过考核,考核未获60分或“及格”以上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核重修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考核成绩不及格;

(二)累计请假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旷考和考试作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重修考试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重修”字样;第二次重修考试的成绩最高记载为“60分”或“及格”,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一般不予以免修,特殊情况确需免修,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伤残、疾病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体育课或体育课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需申请缓考,并在该门课程考核前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其它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后续年级中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不及格的课程要重修。缓考按实际得分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生重修某门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允许书面提出免听申请(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除外),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毕业前最后两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一次性重考。重考成绩及格以上者,按实际得分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重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无效”计,成绩档案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作弊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成绩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作弊者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未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旷考或作弊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或重考的机会。重修或重考的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只记载为“60分”,成绩档案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有特殊情况,须经原评定成绩教师同意,说明更改原因,所在学院院长核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条 考核成绩由主考教师负责于考核结束后的五日内上网提交,原始成绩档案按要求与试卷等材料一起装订。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应重修。经重修考试后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报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送教务处备案。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不及格课程重考一次,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留级学生因本专业间断招生,无级可留,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跟班学习或留级转入其它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必须重修;

(五)旷考和考试作弊以成绩无效计的课程,均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在“中等”以上的课程,允许免学,如本人愿意重修,记载成绩时取高舍低。

第三十八条 留级学生接到学籍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的班级学习。除留级重读不及格课程外,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学校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其成绩载入成绩档案,不及格的参加重修。

第三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当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核查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出具休学证明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留住学校或跟班听课;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依法服兵役学生学籍按照教育部21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出具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写出休学期间的个人情况汇报并经相应组织或单位证明;

(三)学生复学时,一般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若复学时,原专业不再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对应年级。

(四)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留级次数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入学者;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对学生是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一种处分。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依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退学学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及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视为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应在作出处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转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2年(含2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每年各专业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之和控制在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五十二条 转学

(一)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除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原学校所学课程内容应达到我校规定,若原学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毕业时须达到我校该专业要求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程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考勤。

第五十六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领导以及辅导员、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处理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七条 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课时者,折合为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参照第四十六条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请假一天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须填写请假单,由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须报校教务处、学工部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学院存查。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未经请假(或准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并提供所必需的环境和条件,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严禁不文明、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标兵”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贵州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及“单项先进分子”评比条例》和《贵州师范学院关于实施学生奖学金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对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一)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开除决定送达之日起在二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离校外出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部门、学院、学生组织或教师组织学生离校外出学习、培训、实践、考察、旅游等活动时,必须在离校前由学生本人或集体向辅导员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应由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或教师签字。辅导员负责向学院党总支或学工部通报相应情况。

第七十九条 学生自发组织6人以上、20人以下的集体离校外出学习、培训、实践、考察、旅游等活动时,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报告;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报告,并征得同意;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报告,征得同意,并由辅导员向学院党总支或学工部报相关情况。组织集体离校外出,必须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并报告其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十条 学生自发组织超过20人的集体离校外出时,原则上要有辅导员或其他教师带队,相关要求与上述第八十条的规定相同。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个体或6人以下集体离校外出时,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能回学校住宿,或离开贵阳,必须在离校前向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书面报告,并由辅导员向学院党总支或学工部通报相关情况。在无特别要求时,贵阳学生节假日回家,无须上报。

第八十二条 离校外出学生应按时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提前向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报告,由辅导员向学院党总支或学工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十三条 节假日、寒暑假,学校学生工作系统要建立值班制度,学院学生工作值班安排要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到本学院学生。辅导员要采取必要方法了解本班学生的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学院,并妥善处置。

第八章 学生证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凭证。

第八十五条 学生应重视、爱惜学生证,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第八十六条 学生证及火车半价优惠卡的发放:

(一)新生报到并取得学籍后,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

(二)学生证应注明发放时间、有效期限、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

(三)学校免费为新生办理火车半价优惠卡。火车半价优惠卡与新生学生证一同发放,并粘贴在学生证中。

第八十七条 学生证使用

学生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有一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惠,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生证换发或遗失补办

(一)学生证因保管不善遗失、损坏或者因学籍变动需要更换的,可以到各学院辅导员处领取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证换发申请表》,并经辅导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办理补(换)证。换证同时将旧学生证交回;

(二)学生证换发收费标准为交纳工本费12元(含火车半价优惠卡7元)。

第八十九条 学生证注册

除新生办理学生证时由学校统一注册外,其它年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持证到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或不填写注册时间,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及修改学校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精神不符或有未尽事宜,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上一条:贵州师范学院地理与资源学院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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