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实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规范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努力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对学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充分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五条 主要承担基础课程教学的实验室,应主要采取教师提供实验项目的形式进行开放;主要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应主要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的形式进行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使用“贵州师范学院实验综合管理系统”作为管理平台。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开放的时间、内容、开放范围、覆盖面。
(一)时间开放可以分为:
1、全时开放:实验室全天候(如每天9:00-5:00)开放;
2、定时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时间开放(如5-8周,每周星期四14:00-16:00时段开放);
3、预约开放:实验者提前申请拟做实验项目,由实验室根据人数、内容等确定时间进行开放;
4、其他。
(二)内容开放可以分为:
1.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
2.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的实验;
3.学生参加有关竞赛(技能训练)的实验;
4.学生参与其他科研活动的实验;
5.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水电等费用和教师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应重视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纳入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结合做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难度等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核定指导人员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实验所需耗材由实验室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和购置方案,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批,学院(部、中心)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的劳动报酬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核定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放。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若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合理确定成绩。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将成绩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开放运行记录,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按照申报、审核、公布、预约、实验、考核的程序进行。
1.申报。教师(学生)申请开放实验项目,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2.审核。开放实验项目由实验室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核列为预约实验项目;
3.公布。预约实验项目通过“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内容应该包括实验室简介、实验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等,公布时间为每年3月底和9月底;
4.预约。学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并在“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实验预约;
5.实验。选定并获准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按预约的时间和实验室进行实验;
6.考核。实验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对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