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社科〔20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 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 为教学科研事 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 败 坏了学术风气, 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 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惩 治学术不端行为, 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
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 制 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 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 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 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 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 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 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 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 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 正当合法权益;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 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 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 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 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
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
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 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 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 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 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 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 制度, 推 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 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 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