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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修订)

   时间:2022年08月02日 18:15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修订)

(2019611日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支部建设,推动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支部和党员两个作用充分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以及《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础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学校党委和院(系)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一般以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按校属二级实体单位或其内设实体机构(下称单位)的党员人数以及有利于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密切联系服务师生和两个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则设置。凡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与工作相近、业务相关的同级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且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

(一)二级学院教师党支部,一般依托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单位(系、室、所、中心、基地)等设置。科研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单独设置,也可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灵活设置;党政科室视党员人数及师生党支部建设需要,可按工作联系将党员编入师生党支部,也可单独成立党支部。

(二)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一般依托专业、系或学科(纵跨年级)单位等设置。系或学科单位下学生党员人数过少或不稳定的,可划转有关辅导员、班主任、群团干部等教工党员后成立。具备条件的班级可单独成立党支部。探索依托课题组、实验室、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建立党支部,扩大党的覆盖面。

(三)党政、群团、教辅等校直部门教工党支部,一般依托部门单独设置。

(四)离退休教工党支部,可根据离退休党员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

党员人数较多、党员工作地或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按照便于活动组织原则,划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组长由党支部指定或由党小组推荐的1名正式党员担任。

第五条 正式党员达7名及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下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以及统战委员(按是否涉及统战工作而定,教师党支部应设)、青年委员(按是否涉及团学工作而定,学生党支部应设)等。拟任人数不够时,除担任组织委员的同志外,其他同志可兼多职。正式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第六条 为执行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学术交流等任务而临时组建的机构,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可组建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履行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教育管理党员等职责,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七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党委可直接作出在各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再由产生的支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下称支部负责人)。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负责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对于党员人数或依托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基层党委研究决定,也可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

党支部依托单位的名称、类型及规格不变,因学生毕业等致使党员人数周期波动,正式党员暂时减至3名以下的党支部,如在6个月内能增至3名以上的,经报基层党委同意,可暂时保留,否则应予撤销。正式党员减至7名以下的,其支委会按同法暂时保留或撤销。

基层党委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党支部的决定,一般应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规范党支部的命名及名称使用。党支部的名称,应可反映其依托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和自身类型。

(一)教师党支部,设立委员会的,命名规则:中共贵州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名称+依托单位名称+教师支部委员会。依托同一单位设多个支部的,在该依托单位名称后+教师第x(序号)支部委员会(各类党支部遇有该情形,按同法处理)。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命名规则:贵州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名称+教师党支部(各类党支部遇有该情形,按同法处理)。

上述党支部对外简称:中共贵州师范学院xx学院xx(依托单位)教师(第x)支部;校内简称:xx学院xx(依托单位)教师(第x)党支部。各类党支部可按同法确定简称。

(二)学生党支部,命名规则:中共贵州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名称+依托单位名称+学生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招收研究生并设立研究生党支部的,应将学生党支部分为两类,再在依托单位名称后+本科生/研究生支部委员会。

(三)校直部门教工党支部,命名规则:中共贵州师范学院+部门名称+支部委员会。

(四)离退休教工党支部,命名规则:中共贵州师范学院+离退休+x支部委员会。

各单位在组建或调整党支部时,应按上述规则进行命名,并规范使用党支部的正式名称及规范化简称。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坚持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提前1个月向其报送换届请示。党支部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将延期或提前换届请示报院(系)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不超过1年。党支部开展换届选举,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酝酿产生支部负责人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选举结果须报院(系)级党组织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同步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届中如有支部负责人或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并将补选结果报备。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院(系)级党组织可以指派、调整支部负责人。对新建或暂不具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指派临时负责人,但经一段时间具备条件后,应及时进行选举;届中,因组织调整(或整顿)而指派的支部负责人,以及经选举更换或补选的委员,其任期均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应是正式组织关系在该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模范遵规守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参加组织生活表现良好,积极承担党的工作,务实担当、作风优良、廉洁正派、乐于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备较好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本领和正常履职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除应具备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党龄满2年、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是教学科研骨干特别是教研室负责人和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同时具有党务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班主任或优秀学生党员(指派1名指导教师)等担任,担任书记或指导教师的教职工,一般应党龄满2年、有一定党务工作经历

(三)校直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党龄满2年。各位负责人都不是正式党员的,可由符合条件的科级党员干部担任,同时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优先。

(四)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龄满2年、身体健康、热心党务的离退休人员担任,同时具有党务工作经历者优先。

院(系)级党组织应结合单位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的任何一位负责人和委员不得是流动党员、三不党员或失联党员。一名同志不得同时在多个党支部中任职。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党组织应经常对支部负责人和委员进行培训。院(系)级党组织须及时开展新任党支部负责人和委员任职培训,常态化开展党务工作培训。党委组织部要将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党支部书记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示范培训,每年组织1次党支部书记校级集中轮训。党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支部负责人和委员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

第十五条 院(系)级党组织要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和使用。持续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实现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书记全覆盖。

第十六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委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校院两级党组织应注意培育先进党支部书记典型,对优秀者给予表扬表彰。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支部负责人和委员职务的,院(系)级党组织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 党支部的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做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八条 教师(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师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协调党支部与同级群众组织的关系,支持和协同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应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年)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稳步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和支委会会议,及时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交支委会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统筹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各项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支部组织力、战斗力。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支部实际,统筹抓好发展教育管理党员工作。

(五)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或业务)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好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或调整意见;检查掌握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状况,督促过好组织生活。

(二)策划开展党员组织纪律教育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协助做好评优推荐工作。

(三)负责起草支部发展党员计划,入党申请接收、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参与做好发展党员其他阶段工作。

(四)负责党员信息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党员大会、支委会会议的筹备和文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计划,策划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排政治学习,组织时政和党课教育。

(三)宣传所在单位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协助开展校风校规、师德师风、学风班风教育。

(四)协同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艺活动。

(五)负责新闻宣传、活动阵地建设管理,学习教育资料征订保管,以及宣教活动记录、新闻材料归档等。

第二十四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支委会安排,策划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二)监督检查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法规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对涉嫌违纪违规党员向支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帮助、教育受处置或处分的党员,并考察掌握他们改正错误情况。

(三)监督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四)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初步核实后报支委会、上级党组织研究处理。

(五)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维护党员正当权益。

(六)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或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策划开展党的统战理论和政策教育活动。

(二)了解掌握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与统战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四)根据上级安排,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本单位统战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策划青年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同级团学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协同同级团学组织开展优秀青年推优入党工作。

(四)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党员等积极参加学生事务管理,协助做好学生党建工作。

(五)密切联系本单位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其他委员的具体分工,由党支部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院(系)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并督促他们认真履责。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位支委会成员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对支部全局负责。凡属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交由支委会会议、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职责分工和会议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委会分别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日常工作领导机关。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支委会会议。

(一)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审查支委会的工作报告(每年至少1次);按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补选、撤换支部委员,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大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前应做好准备。议题提交表决前应经过充分讨论。表决时,须有本支部1/2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1/2为通过。换届或改补选举时,须有4/5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1/2为通过。表决方式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表决者可持赞成、反对和弃权等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或选举票数。预备党员参会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支委会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同级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分析党员、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等。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会议须有1/2以上委员(含支部负责人)到会方可召开,如需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为通过。重要事项(议题)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经支委会会议讨论,形成相对成熟的书面议案。

正确处理党员大会与支委会的关系。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支部日常工作,应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支委会的决定,党员大会有权讨论修改或否定。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委会要认真执行,但如发现其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规定或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可提请重新议决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

(一)党小组会。党员人数较多、党员工作地或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按照便于活动组织原则,划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组长由党支部指定或由党小组推荐1名正式党员担任),通过党小组会抓好党员学习教育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听取党员生活、思想或工作汇报;督促党员参加支部活动等。

(四)党课。党支部组织党课每季度不少于1次,主要就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章党规党纪、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建实务等,对党员进行日常性教育。党课应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支部书记每年至少给党员讲1次党课。

除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会议进行民主选举或议事外,党支部应将三会一课作为直接教育管理党员的基本形式,突出政治理论学习,突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和庸俗化。

第三十条 主题党日制度。每月至少1次。全校党支部以相对固定时间开展,实现支部组织生活、党员活动等开展有准备、时间有保障、推进有节奏,具体按校党委《关于健全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每次应确定好主题,会前认真组织学习、深入交心谈心、广泛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一般每年开展1次,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正式党员的1/3。评议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开展。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并确保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支委会成员之间、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开展,努力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遇到困难时、发生矛盾时、存在问题时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约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内激励关怀与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党内评优表彰、结对帮扶制度,按要求开展创先争优和评优表彰,建立困难党员台账并及时走访慰问。健全支部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支委会成员和其他党员要广泛联系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深入开展走访座谈、意见征求、公开承诺、志愿服务、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党支部要根据自身职责,参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任务部署,制定重点突出、内容扼要、要求具体的工作计划。年末,要对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党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每学期至少向其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1次;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或超越处理权限、有关情况不明的重要事项或问题,须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十六条 党员纪实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加强监督。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七条 档案材料管理制度。规范党支部会议记录,完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特色工作汇报以及党员名册、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等台账资料。认真执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党员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条件保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党委全面领导,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和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校院两级党组织应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讨论研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校党委坚持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全校党支部建设工作,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所辖党支部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开展,推动实现党支部任期工作有目标,年度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届终有报告。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组织委员、专职组织员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要对本党支部具体工作负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校党委《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各项联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持续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系)级党组织应按要求选配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组织部应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四十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考核管理。

(一)院系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要根据学校四类党支部《建设标准》,结合校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党支部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评估相结合方式,探索建立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强化对党支部的考评激励。

(二)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校党委、党委组织部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三)每年党支部书记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和院(系)级党组织进行双重述职评议,接受考核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要加大党支部建设所需资源投入,按规定及时划拨党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支持党支部参与各级各类党建创新科研与活动项目,落实好党支部书记的各项工作待遇、政策待遇,切实搞好党支部建设工作条件保障。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贵师院党发〔2012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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