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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年04月09日 14:18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学校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行,根据《化学危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人民共和国国院第344号令)和《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本法所称化学危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品等。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本校内凡购买、运存和使用化学危品的教学、科研、实验位。

第三条  化学危品的采

化学危品的采,由化学危品使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物品需求划,实验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含校直各有关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的主管领导级审校分管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理《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后,通公安机到指定的地点行采

《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国有资产管理处明确保管和使用,禁借与他人使用。

化学危品的采人由学校指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化学危品的运

化学危品的运,由持有公安机的《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具有化学危品安全和管理知人,用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在采化学危程中,运化学危品的车辆不能与采化学危品工作无的人,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不得在运中途停理其它事。禁止化学危品的采人和运人随身夹带化学危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化学危品的管理的化学危存放在学校指定的化学危品保管仓库中,存放,不得随意堆放。化学危仓库须坚固、干燥、通,配专门的消防和安全施,足防火、防毒、防盗要求。化学危品的保管须严“双把、双本、双人保管、双人取、双人使用”制度,指定任心、熟悉化学危品性能知和安全管理业务负责。化学危品的保管要真落化学危品的保管制度,做好记录,要求物相符。

化学危品的入库严检查收制度。入库时收人要根据进货真核(包括品名、等、数量、包装、格、重量等)。存放的化学危有明标识(如名称、格、数量、重量、采日期和采人等)。凡无识的化学危品一律禁止和使用。化学危仓库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化学危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失效的、无标识标识不清的化学危品要及时处理。

第六条  化学危品的

化学危品的用,由使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品需求划,经实验室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级审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化学危仓库领取。用的化学危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需用,随随用,不准多或超对领用后剩余的化学危品必退回化学危仓库进行保管。未学校和公安批准,任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放或擅自理化学危品。

第七条  化学危物的

化学危品的空容器、变质料、液、渣浮等弃物妥善保管,按照有程序申报处理。于一般性化学危物,由使用位和使用人提出申经实验室主任和位主管领导别审字,由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按照有关规毒物品物,由使用位和使用人提出申经实验室主任和位主管领导别审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后,公安机境保按照有关规理。在理前,化学危物仍由原使用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品的安全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督管理部负责办理化学品的核、采用、置和安全控,格控制和掌握化学危、出、用动态化学危品使用人定期或不定期行安全知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加强对化学危品的管理,不断完善相管理制度,采取相的安全措施,有化学危品安全事故理的案。

使用化学危品的实验与居民住地或其它位相隔离,非工作不准入内。

学校和公安机批准,不准使用位自行采化学危;不准将化学危转让送、买卖给其它位和个人;不准在化学危仓库内和距离化学危仓库五十米以内搭建其它房屋或堆放其它化学危;不准任何位或个人另行置化学危品保管房。公安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化学危品的保管、用、安全和置,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凡用有化学危品的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化学危品的事故

行化学危物品事故追究任制。在购买、运存和使用化学危物品程中,对责任心,工作成突出的位和个人,学校予表彰和励,因工作失造成化学危物品失、被盗和因化学危物品引起人畜中毒的位和人,学校情况依照有关规行批处罚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法自行文之日起行。由保卫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着我校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增加,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的排放和污染问题日益凸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必须重视和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将实验室的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学校每年应安排或预留一定数额的实验室污染防治经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参见《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污染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对使用量小的化学试剂、药品,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交换共享机制,尽可能减少试剂和药品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单位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十第  对有毒化学物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领用、使用、保管等信息。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详见《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做到安全作业。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置

第十三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废旧的固体和液体试剂在原试剂瓶中暂存,应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十七条  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回收装置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倒入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回收装置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化学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回收装置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 的空间),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回收装置上,尽快与管理部门联系回收。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回收装置的记录单,确认倒入后不会发生异常反应(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另一容器中,贴上标签。

第十八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理危险废物的费用很高,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旧试剂和废液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二十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  动物进行病菌、病毒实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垫料、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饲养、观察实验动物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实验室必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和设备,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细菌、病毒疫苗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部、中心)、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专人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接受单位处理。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把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做好统一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先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向学校保卫处及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三十条  实验室设计和使用应尽量减小噪声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噪声应小于80分贝。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教务处。学校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对在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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